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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质证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冰律师诉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法大(2013)医鉴字第6997号司法鉴定书,现对该鉴定结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一、事实认定错误1、在心脏介入手术前被告医院与患者家属谈话时所谈到的诊疗项目只是“冠状动脉造影”,但实际操作上进行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我们认为,被告医疗机构在于患者家属沟通前,应该如实的向患者家属说明手术的详细情况,如果是在手术中需要改变手术操作,做相关处理的,应该在手术前明确告知,或者在手术中向患者家属说明,就本案而言,该鉴定结论认定了有“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的手术适应症”,但并未说明,是否就具备“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的手术适应症!2、心脏介入手术前一天(7月5日)存在严重的低钠血症,而在该分析意见,认为已经对患者的电解质紊乱“有所改善”; 患者入院时体检被发现 “两下肺可闻及少量干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两下肺见小班片状模糊影”、白细胞;心脏介入手术当天(7月6日)病程记录记载:“偶有咳嗽、咳黄色粘痰,右下肺可闻及少量湿性罗音”。 而在该分析意见中,认为已经对患者的肺部感染基本控制;血常规检查结果正常!我们认为在所有的术前检查中,除血常规检查正常外,其他的相关检查均显示为肺部感染的情况,该鉴定机构不引用其他的检查结果,仅仅选取唯一的一个正常的检查结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们认为有失偏颇!3、针对该分析意见中的叙述存在问题,术前谈话为“冠状动脉造影”,但实际操作的为“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球囊扩张术”是手术预定的手术方式,而不是抢救中使用的治疗。在该鉴定意见中,混淆了预定治疗与抢救治疗的区分,把抢救方式当做预定的治疗方式!4、我们在鉴定过程中,反复强调的:机械性刺激引发室颤、手术禁忌症等的内容,鉴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二、因果关系认定错误1、在本鉴定结论中,专家分析认为,“碘过敏、肺部感染、肺功能不全、低氧血症、电解质紊乱”是冠脉造影的禁忌症,同时也认为不是绝对禁忌!我们想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患者并非急性病患者,为何不在患者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得到好转后,再行检查与治疗。将这些禁忌症消灭在手术前,而不是成为手术的相对禁忌症!2、我们对“室颤作为冠脉造影中发生的并发症之一,是无法预料且不可避免的”持有异议!该叙述的情况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既然是冠脉造影中的并发症,怎么就可以说是“法预料且不可避免的”,而且从相关的信息来看,手术前是可以预料到的;在相关的文献中也多有抢救成功的报道。3、早分析意见的最后,专家意见再次强调了“患者自身存在多种基础病变(高血压3级、不稳定性心绞痛),年纪大,自身血管条件欠佳”等等。我们对于持不同意见!在病历资料中无证据证明患者存在血管条件欠佳的事实;患者存在基础性疾病,但非急性、严重性疾病;或者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患者在入院前不存在马上致患者死亡的疾病,而且本案手术为择期手术,不存在马上立即手术的必要;手术后患者短时间内、立刻死亡;说明了被告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及其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案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事实缺乏客观公正,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认同该鉴定结论,不同意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代理律师:王冰 律师手 机:http//www.wblawyer.com.cn     中国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E-       tree代理律师:王冰 律师文章来自于:中国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王冰  律师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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